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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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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告申報111年3月份及4月份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處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8247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82474號
受處分人: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告申報111年3月份及4月份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4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4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10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11年4月11日(遇假日順延)及111年5月10日前分別公告申報111年3月份及4月份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核有違反前揭規定。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邱○○女士
副本: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瀏覽人次: 1435   更新日期: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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