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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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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4582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45825號
受處分人: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躍公司)未依期限公告申報110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明躍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吳○○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
一、查明躍公司未於110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11年4月30日,順延至111年5月3日)公告申報110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明躍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次依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若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2198   更新日期: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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