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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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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金管證投罰字第111033670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10336701號

受處分人: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段○○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本會110年11月10日至11月23日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之投資研究管理處人員有代理部門主管,同時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1條第7款所明定。次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得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或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以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三條第四項及第八條之規定。」,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6項以及第1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會110年11月10日至11月2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投資研究管理處人員蕭○○擔任國內投資管理部主管(負責督導公募基金投資國內股票作業)並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不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受處分人雖於109年4月9日向公會註銷蕭○○部門主管登錄,惟查110年4月至9月間蕭○○仍有代理投資研究管理處主管(投資長張○○)簽署基金分析報告、投資決定書及停損報告等文件情事,擔任權責主管核章,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及本法第69條規定不符;另受處分人並未確實完成異動作業流程,包含人力資源部未更新主管清單及未辦理公告、對內及對外資料仍揭露蕭○○為國內投資管理部主管(如109年4月10日至110年12月3日更新之公募基金公開說明書、109年9月25日提供勞動基金運用局資料、以及110年4月8日公司官網公告訊息內容),核有未實質改善完成,仍有不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
三、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明確,爰依本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段○○)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
瀏覽人次: 3482   更新日期: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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