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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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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未將股東提案列入111年股東常會議案處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4697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46976號
受處分人: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泰公司)未將股東提案列入111年股東常會議案,已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同條第7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第4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二、億泰公司之股東陳志恆前向該公司提出111年度股東常會議案「億泰經營不善,十三年未發任何股利,董監事還領高比例報酬,億泰應依公司法解散,將台灣中壢廠、中國虎門廠、越南廠及仁愛路等資產依公允市價清算,扣除費用後,將剩餘金錢發還股東。」,按公司法第316條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之決議,應以股東會特別決議行之,爰公司解散之討論議案,係屬股東會所得決議,惟億泰公司董事會以所提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為理由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已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公司法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先生
副本: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瀏覽人次: 2352   更新日期: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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