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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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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4901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49014號
受處分人:呂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控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呂OO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查康控公司於109年11月10日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子公司昆山康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幣25,624千元,迄今尚未收回,該筆資金貸與屬短期融通性質,貸與期限業已超過1年,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事之資金貸與,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康控公司於109年11月10日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子公司昆山康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幣25,624千元,迄今尚未收回,該筆資金貸與屬短期融通性質,貸與期限業已超過1年,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以康控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呂OO先生【請以雙掛號寄送】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3089   更新日期: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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