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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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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波力環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5065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50658號
受處分人:洪○○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查波力環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力公司)公告申報111年第1季財務報告及出具之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聲明書,由未具會計主管資格條件之人於會計主管欄位簽章。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14條規定;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二)次按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2條規定,會計主管係指依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決議,管理公司會計業務之最高主管。同辦法第3條規定,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
(三)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波力公司公告申報111年第1季財務報告及出具之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聲明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14條第3項規定。受處分人為波力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洪○○女士
副本:波力環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女士)、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3734   更新日期: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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