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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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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5029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50293號
受處分人:黃○○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
一、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110年7月28日向關係人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台中市西屯區青海路不動產,惟該項關係人交易未提交董事會通過即簽訂交易契約,且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該公司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二、中福公司109年11月11日董事會錄音檔有缺漏情事,該公司未將董事會開會過程之全程錄音資料至少保存5年,該公司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君
副本: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陸榮木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瀏覽人次: 4062   更新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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