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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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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5036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50363號
受處分人:秦○○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淳安公司109年6月30日與Sharp Corporation、FOXCONN Interconnect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Ltd.及FOXCONN OE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Ltd.等公司簽署投資協議取得FIT Electronics Device Pte. Ltd.51%股權,嗣於111年1月18日與渠等公司簽署合資終止協議書,屬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之情事,惟淳安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2條第1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秦○○君
副本: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秦○○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劵期貨局主計室、證劵期貨局秘書室、證劵期貨局證劵發行組
瀏覽人次: 4577   更新日期: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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