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5957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59574號
受處分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濬智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所屬業務人員有與客戶共同集資投資有價證券,並約定損益分配情事,受處分人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交所於111年7月5日、11日及12日對受處分人實地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所屬業務人員張○○涉有與其客戶成立Line群組,共同集資並以程式交易方式投資有價證券,以及約定以出資比例進行損益分配,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5款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四十二),有關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有與客戶約定共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損益而從事證券買賣之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濬智先生)
副本:略
瀏覽人次: 5256   更新日期: 2022-12-26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