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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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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4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11036533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10365330號
受處分人: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7176335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〇〇〇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於〇年〇月〇日至〇月〇日對受處分人槓桿交易商業務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未依櫃買中心規定,槓桿交易商應建立及維持有效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評價及控管機制,審慎檢核商品交易報價及市價評估損益之合理性,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0條第4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為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與客戶承作美股差價契約(Contract For Difference,簡稱CFD)商品,於〇年〇月〇日〇時〇分開盤時,受處分人提供客戶之美股CFD商品報價錯誤,且受處分人內部系統監控程式已顯示異常訊息,惟受處分人未即時採取因應措施,而將錯誤報價資料傳送至客戶下單之APP交易程式,並經客戶點選成交等情事,違反櫃買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43條第1項第7款「槓桿交易商應建立及維持有效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評價及控管機制,審慎檢核商品交易報價及市價評估損益之合理性」規定,核有違反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規定。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〇〇〇】
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〇〇〇)、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〇〇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〇〇〇)、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瀏覽人次: 4622   更新日期: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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