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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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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13889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138891號
受處分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程○○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0年12月14日至2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高風險客戶定期審查作業及可疑交易申報流程有未依所訂規範評估情事,且對系統產出符合可疑交易態樣個案檢核時程,有未依內部規定時程完成審核等缺失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0年12月14日至2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受處分人辦理高風險客戶定期審查作業,對客戶涉及負面訊息及關聯戶大額交易案關股票之情事,未進行瞭解並留存評估說明,核與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準則」第20條第1項,對高風險客戶定期審查之調查項目包括「取得將進行或已完成交易之說明與資訊」之規定不符。
(二)受處分人辦理可疑交易申報流程,對司法檢調單位來函調閱客戶資料案件,未留存評估客戶交易原因及是否申報可疑交易相關紀錄,核與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準則」第28條第2款,業務單位對相關機關來函調閱客戶資料之程序:「應調閱客戶交易資料,了解客戶交易用途及原因,儘速評估是否辦理疑似洗錢及打擊資恐交易之申報」之規定不符。
(三)受處分人辦理系統產出之警示案件,檢核時程逾半年至18個月不等之情形,不利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作業之時效掌控,核與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或於交易監控系統產生之警示案件中認為有洗錢疑慮時,應儘速辦理之規定不符。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程○○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檢查局、本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5919   更新日期: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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