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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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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5852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58523號
受處分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濬智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東門分公司及敦南分公司進行經紀及商品銷售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之業務人員請假有將電腦密碼交付他人使用、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未揭露實際收取之通路服務費及年化費率、未要求銀髮族客戶於保本率商品說明處簽名及蓋妥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未建立外出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機制、營業員電腦安裝憑證為客戶下單交易、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流於形式,及受託買賣額度建檔延遲等缺失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1年5月23日至6月1日,以及6月2日至13日分別對受處分人東門分公司及敦南分公司進行經紀及商品銷售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營業員請假有將其電腦密碼交付其代理人使用,核有營業員電腦權限控管權責不清,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以下簡稱內控標準規範)CC-18000「存取控制」(一)之規定。
(二)東門分公司業務人員電腦安裝其客戶之憑證並為其下單買賣股票,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以及內控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十二)之規定。
(三)對客戶委託購買海外債券,有未將自交易相對人(發行人或上手)實際收取之通路服務費及年化費率告知客戶,並揭露於承作確認書及財產報告書對帳單,違反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及內控標準規範CA-19140「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三)開戶徵信38(3)之規定。
(四)受理銀髮族客戶申購結構型商品,有未要求客戶於交易文件之保本率商品說明處簽名及蓋妥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之情事,違反櫃買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條第2項,以及內控標準規範CA-17400「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具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資格者適用)」(十六)之規定。
(五)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對營業員外出至客戶家中收取基金申購書件,未建立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機制,並留存記錄,未符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第8條第1項,以及內控標準規範CA-19140「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規定。
(六)辦理經紀業務自行查核作業,有自行查核結果均為無異常,惟調閱分公司錄影資料,均無查核人員抽查業務人員櫃台及抽屜紀錄,自行查核人員顯未實際進行抽核,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流於形式,核有違反內控標準規範總則十三、(五)「稽核人員應訂定查核週期定期加以稽核,並於每次查核完畢,作成稽核報告,檢附相關附件,呈報所見缺失及改進建議等,並繼續追蹤改進情形」之規定。
(七)對受託買賣額度審核作業,有單日買賣額度未經權責主管核准,即先予以建檔之情事,未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16條,以及內控標準規範CA-1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之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濬智先生)
副本:略 
瀏覽人次: 6281   更新日期: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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