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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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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2034434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20344349號
受處分人: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荃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友荃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友荃公司未於111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遇勞動節補假順延至112年5月2日)公告申報11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若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友荃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規定,於111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遇勞動節補假順延至112年5月2日)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雖友荃公司112年4月28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撤銷股票公開發行,並於同日向本會證券期貨局提出申請,但於公告申報截止日前,尚未獲准停止公開發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以友荃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先生
副本: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德荃投顧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4809   更新日期: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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