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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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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218)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第2項、第3項、第8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詹OO君罰鍰新臺幣96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12034939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20349399號
受處分人:詹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96萬元
事實: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下稱審委會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審計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同條第3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獨立董事成員簽到。另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
二、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公司)112年4月20日召開第10次審計委員會,惟部分討論事項(股權投資案、增建包裝水廠案)遲至112年4月14日始通知,未於會議召開7日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各獨立董事成員,核有違反審委會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又前開審計委員會並未決議或由主席宣布擇期續行召開,112年5月5日審計委員會應為重新召開而非為續行,且原審計委員會主席杜英達已於112年5月4日辭任,泰山公司以續行為由自行召集而非由具審計委員會資格成員者召集112年5月5日審計委員會,當次會議亦未於會議召開7日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及未設置簽到簿供出席獨立董事簽到,核有違反審委會辦法第7條第2項、第3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
三、泰山公司原訂112年4月20日召開之第12次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112年5月5日董事會應為重新召開而非為續行,其以續行為由未於會議召開7日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委員會各董事,核有違反董事會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四、臺端係泰山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5款、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5項、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5款、第9款及第179條、審委會辦法第7條第2項、第3項、第8條第1項及董事會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詹OO君
副本: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OO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
 
瀏覽人次: 8299   更新日期: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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