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384255號)
2023-09-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384255號
受處分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416851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謝oo
地址:略
主旨: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1年12月13日至2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對內部人員之配偶開戶帳號未與一般委託人區分、辦理客戶買賣額度審核作業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及銷售境外結構型商品未有留存適格人員向客戶解說之書面紀錄等,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1年12月13日至12月2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 辦理內部人員帳戶管理作業,有內部人員之配偶開戶帳號未與一般交易帳戶區分之情事,未符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CA-11110「普通交易帳戶: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四)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
(二) 辦理客戶買賣額度審核作業,對核予單日買賣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之客戶,公司未每年調查更新客戶徵信資料,未符內控標準規範CA1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一)之規定。
(三) 銷售境外結構型商品股權連結固定配息不保本商品(FCN),未有留存適格人員向客戶解說之書面紀錄,未符該商品說明書載有「本商品係複雜的金融商品,必須經過符合資格的人員解說後再進行投資。」之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oo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oo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00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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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