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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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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科風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3033290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30332902號
受處分人: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二、經查科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風公司)於111年11月10日董事會討論續租案,法人董事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代表人楊○○與出租人張○○為配偶關係,惟該董事未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利害關係並利益迴避,核有違反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三、臺端係科風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楊○○
副本:科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
瀏覽人次: 1525   更新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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