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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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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13399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133992號
受處分人: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年○月○日至○日、○月○日至○日、○月○日至○日及○月○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未依其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寄送對帳單及買賣報告書並完整留存寄送信件遭退回之紀錄,以及受處分人前業務員有未於期貨公會登記為合格業務員前,即進行招攬業務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再按「期貨商經營期貨業務,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2條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受處分人○○○年○月寄送予客戶○○○(下稱○君)之書面對帳單及買賣報告書遭退回,未完整留存遭退回之紀錄,且未依開戶文件約定持續通知○君親自領取或變更通訊地址,相關對帳單仍寄送至○君所留通訊地址,核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130客戶帳戶之管理「(七)處理無法送達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作業程序規範:…4.辦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作業,若該期貨交易人當月份有交易,於其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遭退回者,公司應依開戶文件所列聯絡電話或其他各種聯絡方式與期貨交易人取得聯繫…及5.應留存符合期交所『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之規定不符,受處分人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規定。
2、受處分人前業務員○○○於○年○月至○月間,有未於期貨公會登記為合格業務員前,即進行招攬業務情事,受處分人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2條「期貨商經營期貨業務,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及○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12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先生)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女士)、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    
瀏覽人次: 876   更新日期: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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