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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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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北極星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3013599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30135995號
受處分人:陳Ο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北極星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極星公司)未將涉及該公司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北極星公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同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6 條第1項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及第165條之3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同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第165條之3、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6 條第1項之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鴻文先生
副本:北極星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陳鴻文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瀏覽人次: 778   更新日期: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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