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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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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4255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42556號
受處分人:陳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OO
地址:OO
主旨: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牧東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牧東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陳OO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牧東公司未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遇假日順延至113年4月1日)公告並申報11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牧東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遇假日順延至113年4月1日)公告並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以牧東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OO
副本: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 (主計室 )、證券期會局 ( 秘書室 )、證券期貨局 ( 會計審計組 )
 
瀏覽人次: 2502   更新日期: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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