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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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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36583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365835號
受處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50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2年6月7日至30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疑似洗錢、資恐或資武擴交易申報作業,有由總經理核可後始辦理申報、可疑交易申報表單未以密件處理、辦理疑似洗錢交易檢核作業有欠確實等缺失情事,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第1款、第4款、第15條第2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金融機構違反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次依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9條第1款及第4款規定:「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序,並注意資料之保密性。…四、金融機構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同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
三、本會檢查局於112年6月7日至30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辦理疑似洗錢、資恐或資武擴交易申報作業,有由總經理核可後始辦理申報之情事,違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
(二)辦理疑似洗錢、資恐或資武擴交易申報作業,可疑交易申報表單有未以密件處理者,違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
(三)辦理疑似洗錢交易檢核作業,對於符合檢核態樣之交易,未於「人工態樣檢核表」詳實敘明無異常原因,僅全數勾選無異常,檢核作業有欠確實,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第4款規定。
四、受處分人上開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2671   更新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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