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分案(金管證投字第1130338864號)
2024-05-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38864號
受處分人: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085763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路○段○○號○樓
代表人姓名:杜○○
主旨:貴公司受理民眾申請辦理ETF基金受益人收益分配資料異動而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之相關處理作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命貴公司於本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改正。
事實及理由:
一、民眾於112年9月間向貴公司(桃園分公司)申請辦理ETF基金受益人收益分配資料異動,臨櫃填寫貴公司「ETF基金受益人收益分配資料異動申請書」,其中第2頁「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所列「蒐集之目的」係以最大範圍列舉所有與公司業務可能相關者;又民眾表達其對於前揭同意書所載內容有相關疑義而不同意簽署,貴公司之處理方式係以申請書不完備而不受理其異動申請。
二、依上述事實,貴公司所訂「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暨同意書」內容,並非以本次蒐集資料之範圍明確列示蒐集之目的等相關事項,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之規定不符;又當事人對於前揭同意書所載內容認有疑義,貴公司未再向當事人明確告知所載蒐集之目的等內容與本次蒐集資料之關聯性,核有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情事。
三、受處分人前揭缺失,核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8條及第48條。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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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