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8264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82648號
受處分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0781513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19日至27日、10月30日至11月8日分別對受處分人城中及高雄分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未落實辦理電話受託買賣股票業務、未對客戶間互為配偶關係且留存同一通訊地址及e-mail者進行檢視判斷是否為關聯戶及留存評估資料、未對買進外國有價證券達所訂標準之高齡客戶說明所涉風險,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按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19日至27日、10月30日至11月8日分別對受處分人城中及高雄分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城中及高雄分公司辦理受託買賣股票業務,有客戶以電話委託下單,業務人員未確認客戶身分或委託買賣股數,即受理下單情事,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三十四)之規定。
(二)高雄分公司辦理關聯買賣額度控管作業,對客戶間互為配偶關係且留存同一通訊地址及e-mail者,未進行檢視判斷是否為關聯戶,並留存評估資料,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370自辦融資融券-其他(六)及公司所訂「信用開戶作業流程」貳(七)關聯戶額度控管規定。
(三)城中及高雄分公司受理高齡客戶委託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對申購「風險等級大於RR4或剩餘年期高於10年期之外幣債券、風險等級為RR5、保本率低於100%或商品年期高於10年之結構型商品」高齡客戶,有未詳實向客戶說明商品所涉風險,違反公司所訂經紀事業處高齡顧客保護措施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2392   更新日期: 2024-05-2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