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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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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3684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36844號

受處分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474649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段○號○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段○號○樓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及112年11月1日至11月9日分別對受處分人大安及虎尾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大安及虎尾分公司於審核客戶申請融資額度時,對存在關聯情形之客戶未納入關聯戶歸戶控管、大安分公司有銷售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予非為專業投資人之客戶及虎尾分公司受理客戶委託買進未達BBB等級之外國有價證券,未於受託買進時向客戶揭露投資風險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及112年11月1日至11月9日分別對受處分人大安及虎尾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
(一)大安及虎尾分公司於審核客戶申請融資額度時,對存在關聯情形之客戶有未納入關聯戶歸戶控管情事,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89條第1項規定。
(二)大安分公司有銷售TLAC債券予非為專業投資人之客戶情事,違反本會110年12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72038號函規定。
(三)虎尾分公司受理客戶委託買進未達BBB等級之外國有價證券,未於受託買進時向客戶揭露投資風險,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之1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陳○○女士)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2468   更新日期: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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