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會計師違反洗錢防制法處分案 (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83185號)
2024-06-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83185號
受處分人:陳○○會計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辦理洗錢防制相關事宜,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
事實:受處分人辦理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案件,未見評估客戶是否有高風險情形;未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另亦未注意是否屬法務部公告之制裁名單。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次按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10條規定:「會計師於辦理第七條第三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同辦法第12條規定:「會計師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詢問客戶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同辦法第16條規定:「會計師應注意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公告之制裁名單,......」。
三、本會依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委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於112年10月27日赴受處分人所屬之○○事務所進行現地查核。依全聯會查核結果,受處分人112年4月13日至112年7月13日間辦理○○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5家公司之資本額查核簽證案件,於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時,未見評估客戶是否有高風險情形,且除○○公司有針對新增股東執行姓名檢核外,餘4案均未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公司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另亦未注意是否屬法務部公告之制裁名單,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10條、第12條及第16條規定,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會計師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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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