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151631號)
2024-06-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151631號
受處分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程○○
地址:略
主旨: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2年6月5日至1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高風險客戶之持續監控作業,檢核時未予評估說明合理原因、辦理以系統輔助之疑似洗錢態樣檢核,系統參數設定有欠妥適及對網路交易之控管,未利用資訊系統設定參數輔助監控與檢核等情事,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9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金融機構違反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次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同辦法第9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四、金融機構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三、本會檢查局於112年6月5日至1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辦理高風險客戶之持續監控作業,檢核時未予評估說明合理原因,違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二)辦理以系統輔助之疑似洗錢態樣檢核,系統參數設定有欠妥適,致未能有效檢核之情事,違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9條第4款。
(三)對網路交易之控管,未利用資訊系統設定參數輔助篩選跨分公司相同IP下單之交易,不利可疑交易之監控與檢核,違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9條第2款。
四、受處分人上開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程○○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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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