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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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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3316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3316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3316號
受處分人: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第69條等規定,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8日對貴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貴公司前基金經理人盧○○向公司自承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貴公司「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前基金經理人盧○○向公司自承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貴公司對前基金經理人盧○○之個人交易違規行為未善盡督導之責,核已違反投信投顧法第69條授權所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二、綜前所述,核已影響貴公司基金業務經營之正常執行,貴公司未能有效督導,爰依投信投顧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證期局主計室、證期局秘書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33161號
受處分人:盧○○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永昌投信)停止受處分人6個月執行業務,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另查受處分人目前未登錄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請副本收受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8日對華南永昌投信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向公司自承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受處分人向公司自承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二、綜前所述,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投信投顧法第104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盧○○、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
瀏覽人次: 3032   更新日期: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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