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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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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心誠鎂行動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4708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47087號
受處分人: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心誠鎂行動醫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心誠鎂公司)112年度財務報告由不符資格之會計主管蓋章,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心誠鎂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鄭○○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心誠鎂公司公告申報之112年度財務報告會計主管欄位係由未具備會計主管資格條件之孫○○蓋章。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次按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下稱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會計主管應具備相關資格條件。
二、查心誠鎂公司112年度財務報告及所出具財務報告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係由孫○○於會計主管欄位簽名或蓋章,惟孫○○未具備進修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會計主管資格條件,該公司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以心誠鎂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鄭○○君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364   更新日期: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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