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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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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君違反會計師法處分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4954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49549號
受處分人: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會計師法第8條規定,依同法第72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事實:受處分人領有會計師證書,惟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即執行會計師業務。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會計師法第8條第1項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同法第72條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24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二、查受處分人就○○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向本會申報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檢查表」出具複核意見,及出具「會計師複核彙總意見」,惟查受處分人領有會計師證書,但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依規定尚不得執行會計師業務,受處分人以會計師名義出具前揭複核意見,核已違反會計師法第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2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君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255   更新日期: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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