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47524號、金管證期第11303475241號及第11303475242號)
2024-07-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47524號
受處分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及○年○月○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之業務員○員及○員於○年○月○日至○日期間提供交易人建議買賣訊息,而受處分人對其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另受處分人對所屬業務員使用公司電腦系統未訂定適當作業程序及有效管控措施,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末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期貨商管理法令情事:
1、受處分人之業務員○員及○員於○年○月○日至○日期間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規定不符,受處分人對其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有關「(十八)…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之行為…」規定,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2、受處分人之交易室人員於○年○月○日非基於業務需要查詢交易人之交易紀錄及基本資料,受處分人對所屬業務員使用公司電腦系統未訂定適當作業程序及有效管控措施,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規定不符,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元期字第○號函附陳述書、○員○年○月○日陳述意見書及○員○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303475241號
受處分人:蘇○○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及○年○月○日對元大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為元大期貨業務員而於○年○月○日至○月○日期間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蘇○○君、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303475242號
受處分人: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及○年○月○日對元大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為元大期貨業務員而於○年○月○日至○月○日期間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王○○君、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47524號
受處分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及○年○月○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之業務員○員及○員於○年○月○日至○日期間提供交易人建議買賣訊息,而受處分人對其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另受處分人對所屬業務員使用公司電腦系統未訂定適當作業程序及有效管控措施,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末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期貨商管理法令情事:
1、受處分人之業務員○員及○員於○年○月○日至○日期間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規定不符,受處分人對其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有關「(十八)…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之行為…」規定,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2、受處分人之交易室人員於○年○月○日非基於業務需要查詢交易人之交易紀錄及基本資料,受處分人對所屬業務員使用公司電腦系統未訂定適當作業程序及有效管控措施,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規定不符,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元期字第○號函附陳述書、○員○年○月○日陳述意見書及○員○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303475241號
受處分人:蘇○○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及○年○月○日對元大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為元大期貨業務員而於○年○月○日至○月○日期間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蘇○○君、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303475242號
受處分人: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及○年○月○日對元大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為元大期貨業務員而於○年○月○日至○月○日期間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王○○君、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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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