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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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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4065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40657號
受處分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及112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分別對受處分人華江及桃園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業務人員向未簽訂推介契約之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以受託買賣方式辦理客戶委託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有營業員外出收取客戶申購委託書、委託書部分交易條件由營業員填寫、委託書「委託人聲明」由業務人員勾選、未於確認成交日當天交付買賣報告書予客戶等情事;有未依公司所訂規範報廢銷毀電腦主機及硬碟儲存設備之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及112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分別對受處分人華江及桃園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華江分公司業務人員有向未簽訂推介契約之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4.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
(二)以受託買賣方式辦理客戶委託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有下列情事:
1、華江及桃園分公司有營業員外出收取客戶申購境外結構型商品委託書之情事,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1項規定。
2、華江分公司有委託書部分交易條件由營業員填寫之情事,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1. 有關公司人員亦不得使用或保管或留置客戶或他人事先簽章之空白委託書之規定。
3、華江分公司有委託書「委託人聲明」中,同意得不受3日審閱期限制之欄位空白時,由業務人員勾選之情事,違反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
4、桃園分公司有未於確認成交日當天交付境外結構型商品買賣報告書予客戶之情事,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三)桃園分公司有未依公司所訂規範報廢銷毀電腦主機及硬碟儲存設備之情事,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C-16000實體及環境安全(十二)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陳○○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3107   更新日期: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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