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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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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463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4633號
受處分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地址: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3年1月8日至17日對受處分人進行「ETF之投資風險管理及資訊揭露」專案檢查,以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受處分人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於FB官方社群媒體刊登ETF基金之廣告內容包括「報酬可期、追蹤標的指數10年累積報酬達233%」、「報酬率強勁!升息末段進場,買金融債並持有兩年報酬率逾4成」及「100%填息且穩健配息」等用語,經查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失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法令依據: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下稱投信事業 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 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使人誤信 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次按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 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下稱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 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 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二、受處分人於FB官方社群媒體刊登ETF基金之廣告內容,經查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失情事,核有違反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6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瀏覽人次: 3436   更新日期: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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