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30356318號)
2024-09-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30356318號
受處分人:鄭Ο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查該私募普通股案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惟該公司未於該次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並辦理公告申報前揭情事,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鄭ΟΟ先生
瀏覽人次:
752
更新日期:
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