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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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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482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4824號
受處分人: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受處分人於112年12月31日遷離營業處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樓,並於同日遷入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樓,受處分人未經本會核准即變更營業處所,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或規則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立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公司或分支機構。」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9款所明定。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四、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三、受處分人於112年12月31日遷離營業處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樓,並於同日遷入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樓。嗣於113年3月27日因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公會)將對受處分人辦理輔導訪查,始以電話告知公會前揭已遷移營業處所之情事,受處分人未經本會核准即變更營業處所,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四、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證券投信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9款規定處分如主旨,並另依同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聯絡電話:(02)27747225,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瀏覽人次: 632   更新日期: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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