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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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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479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4796號
受處分人:美好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4944839
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顧○○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於112年11月22日至24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實地訪查,發現受處分人與○○公司及○○公司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提供商業地產研究報告,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或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及第111條所明定。
二、投信投顧公會於112年11月22日至24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實地訪查,發現受處分人於112年1月1日分別與○○公司及○○公司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契約約定為客戶地產、REITs研究需要,就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委任受處分人提供投資顧問服務,受處分人應提供商用地產產業專案調研服務,並製作專案報告及數據整理等資料供客戶參考;惟據受處分人112年6月1日提供前揭二家公司之「商業地產研究報告」,其內容主要係臺北內湖地區不動產的供需匯整資料,並無REITs等有價證券相關標的之顧問內容,經核前揭契約及所服務之顧問標的為不動產,非屬有價證券,受處分人有從事未經本會核准之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規定。
三、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111條規定處分如主旨,並另依同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美好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顧○○士)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瀏覽人次: 726   更新日期: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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