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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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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3036142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30361426號
受處分人:鄭Ο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虹公司)113年5月9日董事會以表決方式決議將陸ΟΟ等四位股東提案不列入113年股東常會議案,惟查渠等股東提案尚無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所列各款規定情事,昶虹公司董事會未將渠等股東提案列為113年股東常會議案,且未於該次股東常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及第6項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昶虹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7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行為時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第6項及第7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鄭ΟΟ先生

 
瀏覽人次: 814   更新日期: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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