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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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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8592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85923號
受處分人:侯○○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大略公司)未補行公告申報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及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13年第3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處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侯○○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
一、大略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於113年第2季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3年9月4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56439號函及113年10月14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85208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二、大略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3年第3季終了後45日內(113年11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3年第3季財務報告。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之第2季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2個月。次按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至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復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行人不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4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大略公司未依前揭規定補行公告申報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及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3年第3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以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侯○○先生
副本: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552   更新日期: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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