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58387號;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3871號)
2024-11-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58387號
受處分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ooo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ooo年o月oo日及oo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前業務員ooo(下稱o員),利用客戶設立之LINE群組及線上會議室,以非本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以及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臺股期貨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等情事,受處分人對其業務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2條第3項…所發布之命令」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顧問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o員登錄為受處分人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期間,自ooo年o月至o月間利用客戶ooo(暱稱ooo)設立之「ooo」LINE群組及ooo(下稱o君)開設之ooo線上會議室,以非真實姓名(暱稱:ooo)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且於ooo年o月oo日以前揭方式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臺股期貨三關價及預掛切入位置之未來交易價位研判等情事,受處分人對其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CA-22300業務執行與管理」有關「…三、期貨顧問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十五)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及「CA-21300期貨交易分析與建議」有關「…二、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等規定,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ooo年o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同年o月oo日永豐期貨營業部字第ooo號函復陳述意見書及o員同年o月oo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3871號
受處分人:周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期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期間自ooo年oo月oo日起至ooo年o月oo日止。康和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ooo年o月oo日及oo日對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於擔任永豐期貨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期間,利用客戶設立之LINE群組及線上會議室,以非受處分人本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以及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臺股期貨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等情事,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以…網際網路…等媒介,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顧問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期貨顧問事業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十五、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及「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依法令期貨顧問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6條第2項第4款、第15款及第2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於登錄為永豐期貨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期間,自ooo年o月至o月間利用客戶設立之「ooooo」LINE群組及oooo線上會議室,以非真實姓名(暱稱:ooo)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且受處分人於ooo年o月oo日透過前揭方式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臺股期貨三關價及預掛切入位置之未來交易價位研判等情事,受處分人前開行為核有違反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第2項第4款、第15款及同規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等禁止行為之規定,而有違反同規則第26條第3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ooo年o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ooo年o月oo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6條第2項第4款、第15款及第26條第3項。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周oo君、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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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