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30367065號)
2024-12-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30367065號
受處分人:林Ο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分別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7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4款第1目所明定。
二、查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耀公司)於113年9月13日與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無敵公司)簽訂採購設備合約金額為美金11,502千元(約新台幣368,071千元),惟該公司未依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7點規定先提董事會通過,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復翔耀公司於113年9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向無敵公司新增採購設備計美金10,306千元(約新台幣329,789千元),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同一性質標的交易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惟翔耀公司延遲至113年10月1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1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
三、臺端係翔耀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取處準則第7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4款第1目。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Ο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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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