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57405號)
2024-12-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57405號
受處分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ooo年o月o日及o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未就全部下單平台同時登入及查詢帳務功能之情境辦理壓力測試、未訂定交易系統資料庫故障復原程序、未訂定營運持續計畫、未於「eLeader」交易平台首頁公告登入電子平台及查詢帳務異常訊息,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1、受處分人電腦及手機電子平台包括「eLeader」、「好神通」、「豐全球」、「iLeader」、「大戶投」及「理財網」等6種,受處分人未就全部下單平台同時登入及查詢帳務功能之情境辦理壓力測試,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27020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六)公司(期貨經紀商)之電腦系統應訂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由內部或委託外部專業機構評估電腦系統容量及安全措施之機制與程序,定期對系統容量進行壓力測試,並留存紀錄。」規定不符。
2、受處分人未訂定交易系統資料庫故障復原程序(包括備援及回復計畫等)及未訂定營運持續計畫,另未於「eLeader」交易平台首頁公告ooo年o月o日國內期貨市場開盤後發生登入電子平台及查詢帳務異常訊息,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30000營運持續管理」有關「(一)研擬備援及回復計畫,其內容至少包含下列項目之說明:1、資料庫、檔案及程式之備援回復。…」、「(十)公司應擬訂營運持續計畫(含起動條件、參與人員、緊急程序、備援程序、維護時間表、教育訓練…等)及其必要之維護…」及「(十六)期貨經紀商於網路下單系統發生異常狀況時,通知客戶之方式,除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網路下單首頁公告異常訊息…。」之規定不符。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ooo年o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同年o月o日函復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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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