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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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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6052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60525號
受處分人: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ooo年o月o日及o月oo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ooo年o月o日未依其國外期貨結算作業規定時間,提前執行國外期貨每日結算程式操作,致客戶國內保證金無法轉至國外帳戶之異常情事,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受處分人未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辦理所屬業務員類別變更登記即由該業務員執行業務,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及「期貨商經營期貨業務,…,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12條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ooo年o月o日未依其「夜班日結作業程序」規定,提前執行國外期貨結算程式,導致客戶國內保證金無法轉至國外帳戶之異常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27020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四)電腦操作管理:… 9.操作人員應確實依規定操作程序執行」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業務員ooo職務異動,受處分人未先向期貨公會辦理業務員類別變更登記即由o員執行業務,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2條之規定。
(四)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ooo年o月及o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ooo    年o月o日大昌期字第ooo號函陳述意見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12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瀏覽人次: 603   更新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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