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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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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59323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593231號
受處分人: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534956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O段O號O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郭OO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3年9月5日及6日對受處分人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違反證券商資訊安全相關管理規範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交所於113年9月5日及6日對受處分人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進行查核,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員工認股權網站系統未辦理網路系統弱點掃瞄,違反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第9點(9)。
(二)系統未對異常及不明來源IP連線進行監控分析及留存紀錄,違反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第7點 (1)、l。
(三)公司各網段未有適當區隔機制,違反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第7點 (1)、a、(e)。
(四)資訊人員共用帳號對作業系統進行監控,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C-18000 (二)。
(五)高權限帳號未納入控管機制,違反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第8點(2)、(h)。
(六)提供外部連線系統使用網路系統未落實偵測網頁與程式異動,違反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第7點(1)、g、(b)。
(七)對於電腦稽核紀錄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未至少留存三年,違反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第8點(4)、c。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 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OO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OO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OO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8658   更新日期: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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