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114年1月 6日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67308號)
2025-01-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30367308號
受處分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日及○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執行交易人期貨帳戶代為沖銷作業前,未先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且代為沖銷作業後該交易人帳戶之權益數為負數,受處分人未依期交所規定時間前進行申報,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於○○○年○月○日執行交易人○○○期貨帳戶代為沖銷作業前,未先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且代為沖銷作業後○○○帳戶之權益數為負數,受處分人未依期交所104年7月9日台期交字第10402010020號函規定於當日下午7時30分前至期交所之期貨商管理系統進行申報,遲至○月○日始申報,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320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有關「(五)代為沖銷作業:1.期貨交易人經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後,遇下列情形,公司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1)帳戶風險指標低於公司規定(公司規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及「(九)超額損失及違約之處理:...4.交易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為負數者(不論有無未沖銷部位)應即申報,直至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非為負數或申報客戶違約之日止...」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同年○月○日函復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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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