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55966號)
2025-01-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55966號
受處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朱○○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未對中台系統進行登入壓力測試及未訂定中台系統資料庫故障復原程序等缺失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交所於113年8月6日對受處分人113年8月5日發生APP登入異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未對eleader電子中台系統及SGTP電子中台系統進行登入壓力測試,核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CC-17020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六)規定不符。
(二)未訂定中台系統資料庫故障復原程序,核與內控標準規範CC-20000營運持續管理(一)規定不符。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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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