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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爭議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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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見爭議之態樣

常見爭議之態樣

說明

證券商從業人員於網路群組或臉書發表個股走勢與買賣意見是否合法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證券商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有價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邀請客戶加入未經公司同意之網路群組是否合法

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作業規定,公司應慎選超連結之網站,並對其業務人員使用電子郵件、群組電子郵件、佈告欄及網站等進行與營業相關之行為,應負監督管理之責;另從業人員架設之facebook、部落格或電子郵件等,若有引用超連結網站並涉及提供客戶有價證券買賣相關資訊之服務,均應先報經公司同意後始得為之。

簽訂投顧契約於期間內欲退費

1.依委任契約約定,於契約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投顧事業終止契約。

2.顧問費應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資訊設定費、資訊傳輸費、傳輸設備費用則依委任契約約定計算費用。

3.投資人如有爭議,可以電話、親送或郵寄等方式提供資料,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調處紛爭(電話:02-25817288)。

聽取投顧人員的建議買賣股票而導致投資虧損

1.投資人於選擇證券投顧公司時,應注意其雇用的分析人員是否領有合格的分析師執照、所提供的股市行情及個股分析是否中肯合理,及其解盤的依據及建議的投資標的是否符合投資人需求等,經綜合判斷、多方考量及風險判斷後再決定。

2.投顧公司提供之建議僅作為投資人買賣股票決策之參考,並不負投資盈虧之責任,亦不為獲利之保證,投資人平常自身亦須留意經濟發展及市場趨勢,提升自我判斷投資能力,避免衝動決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期貨保證金追繳

當期貨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時,期貨商應即辦理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或盤後保證金追繳,期貨交易人應於期限內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

期貨商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辦理期貨交易業務

依期貨交易法第74條規定,期貨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1)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2)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瀏覽人次: 4450   更新日期: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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