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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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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訴及處理方式(可選擇其一或同時進行) 提出申訴:投資人或交易人如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時,可先向各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申請評議:投資人或交易人應先向各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如不接受該業者之處理結果、或該業者自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上開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0800-789885)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 申請調處:投資人或交易人如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得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電話:02-2712-8899)申請調處。 提起訴訟:證券或期貨爭議的申訴或調處與訴訟等解決方式並無先後之分,投資人或交易人選擇其中一種或二種同時為之,均無不可。因此,如發生上述民事爭議時,可自行選擇決定對其最有利的解決方式辦理。 違法處理:投資人或交易人如發現違規情事,可檢具事證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陳情,本局將就所涉行政責任部分移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期貨交易所等單位查核,如有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權益:投資人或交易人相關權益洽詢,請於上班日上午8:30至下午5:30來電金管會證券期貨局(電話:02-8773-5100)諮詢證券及期貨等相關內容。
瀏覽人次: 5943   更新日期: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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