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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

金管會配合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參酌現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主要重點如下: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明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有變動時亦同,並規範取得股份之範圍及共同取得之定義。
二、 明定初次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申報及公告之事項及期限,及初次取得後,應行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應申報及公告之事項及期限。
三、 為提升資訊公開效果及踐行節能減碳,明定上開公告係指取得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不採行報紙公告。取得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規定將應行申報事項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由取得人於期限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代為公告。
四、 為使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知悉其股權結構變動情形及為利證券交易市場之監理目的,明定向金管會申報時,應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金管會表示,此次研訂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22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3714   更新日期: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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