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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配合我國將於107年與國際同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下稱IFRS 9)及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下稱IFRS 15),金管會爰研修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將於近期發布,並自107會計年度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IFRS 9及IFRS 15修正會計項目及援引之公報: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合約資產」等3項資產項目;「合約負債」等負債項目;「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及「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等3項損益項目;並刪除現行IAS 39「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
二、明定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金融工具及客戶合約相關資訊。
三、配合會計項目調整相關附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343
 

瀏覽人次: 4401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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