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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鑒於原訂於本注意事項之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規定均已移列「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為免重覆規範,爰於本注意事項刪除有關規定。另考量本注意事項修正後之內容主要在規範適用證券期貨業之內部控制,為與證券期貨業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有所區別,爰修正其名稱為「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本注意事項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要求證券期貨業應於完成或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另明定董事會應對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 考量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可能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可能由法令遵循人員兼任,前揭人員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之時數應可酌減而無須比照未具該等資格條件者,爰增訂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相關資格條件。(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二款)
三、 為避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受資格條件限制,導致人員異動時相關職務懸缺時間過久,爰增訂該等人員得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所需資格條件,以利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務之持續推動。(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二款)
四、 考量現行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之在職訓練,僅得由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證券期貨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為兼顧其辦理訓練之彈性及品質,爰修正課程認定標準為經專責主管同意之內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修正規定第八點第四款)
五、 鑒於金融機構董事應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負最終責任,監察人負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職責,另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爰增訂該等人員亦應接受相關訓練。(修正規定第八點第六款)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103

 

瀏覽人次: 6571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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