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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部分條文

金管會為進一步促使獨立董事發揮專業監督功能、強化董事會職能,並配合實務需要,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部分條文,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強化審計委員會責任及職能並加強會議情形之透明度:比照「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明定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進行討論及表決時列席人員應離席);會議事項與審計委員會成員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利害關係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應迴避,並載明於議事錄;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5年,發生議決事項之訴訟時則應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二、 加強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之運作:依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規定應提董事會決議之議案,獨立董事均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為促使獨立董事發揮監督功能,並考量實務彈性,爰進一步規定公司之董事會,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以強化獨立董事對公司運作之瞭解程度。
三、 強化揭露獨立董事已任職達3屆者:為兼顧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與經驗度,爰參考國外規範,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提名已連續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3屆之候選人時,應於公告被提名人審查結果時併同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並於股東會選任時向股東說明前開理由。
四、 公司公開收購審議或併購特別委員會之成員亦得擔任獨立董事:考量上開委員會成員係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履行職權,且其專業資格及獨立性符合獨立董事之規定,爰明定上開委員會成員之就公開收購及併購事項為公司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得比照現行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排除適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有關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之規定。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311

 

瀏覽人次: 10436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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