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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

為配合我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規定,提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資訊揭露品質及明確外部專家責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修「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將使用權資產納入規範,並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部分交易之資訊揭露、大型營建業者處分建案之公告申報標準及母子公司間或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彼此間租賃設備或不動產之評估程序,並明定外部專家之消極資格與其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評估、查核及聲明事項等。全案已完成法規預告,臚列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相關規範:
(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
1、配合我國將於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準則規範。
2、配合租賃實務運作,放寬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子公司間及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其使用權資產或不動產使用權資產之評估及核決程序。
3、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適用時程,明定相關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明定衍生性商品之範圍。
二、提升資訊揭露品質,放寬部分交易之資訊揭露:
(一)明定以投資為專業者之範圍,並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部分交易之資訊揭露:
1、參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3月21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151號令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專業機構投資人範圍,明定以投資為專業者之範圍。
2、考量以投資為專業者於國外初級市場認購普通公司債之行為,屬經常性行為,且其商品性質單純,另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受金管會監管,且申購或買回其募集之基金亦屬以投資為專業者之經常行為,爰豁免其買賣前開有價證券之公告。
(二)鑑於營建業者銷售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屬日常業務銷售行為,規模較大之營建業者頻繁公告申報其處分建案將降低資訊揭露之參考性,爰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億元以上營建業者與非關係人之處分其自行興建完工建案金額之公告申報標準,由5億元提高為10億元。
(三)配合本準則新增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明定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之公司,於適用前開公告申報標準之計算方式。
三、為明確外部專家之責任,參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3月21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151號令、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規定,明定外部專家之消極資格、外部專家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評估、查核及聲明事項。
四、其他:
(一)考量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等特許事業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已依其業別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爰明定排除本準則有關衍生性商品交易規範之適用。
(二)為明確規範本準則意旨及統一用語,明定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營業處所之範圍,並將本準則所指之標的及機構等原則一致包括海內外,例外則加以敘明。
(三)為減輕法令遵循成本,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如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得免除訂定相關處理程序。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及第4項規定於各條明定,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行使監察人職權。
(五)為落實稽核作業,明定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公司,對於衍生性商品交易重大違規事項,應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2774-71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9015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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